无障碍阅读| 微信|微博| 登录|注册

【宗教】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2024-12-23 16:07 浙江民宗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既体现了宗教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庄重性。经过认定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有了合法身份,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有助于防范和取缔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的非法活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