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微博| 登录|注册

【民族】《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12-27 16:55 政策常识

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自2012年以来,国家民委共命名了7批109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新出台的《办法》着力提升命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以往命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办法》共21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

一是明确命名程序。体现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的要求,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国家级测评指标要求,对市州级地区的评审要求和程序有别于其他地区和单位。

二是理顺模范和示范的关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示范中的先进。示范的创建和命名是过程,是模范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按照《办法》,获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将优先推荐为模范。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针对部分地方“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借鉴文明城市评选方式,《办法》规定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四是强化政策保障。为避免“重命名、轻管理”的现象,我们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建立回访抽查制度、互观互检制度、撤销命名制度,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回头看”,巩固和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水平。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