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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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