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有什么要求?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都不得举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应当在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其中,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和疏散引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五)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确保宗教活动现场安全、有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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