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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解读】:《湖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5-12-10 11:11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办法》分为8个章节。

(一)总则

明确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同时对《办法》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登记编号管理

明确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和分类管理的有关标准和流程。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信众基础,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予以登记编号管理。其他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街道)实行建档管理,可按照地方民间民俗对待,纳入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三)民主管理

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对民主管理组织的具体要求和职责进行了规定。

(四)财务管理

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入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定期向信众公开财务情况,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五)活动管理

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不得擅自在场所外组织、举行民间信仰活动。

(六)建设管理

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享有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不得干预场所内部事务。

(七)监督管理

明确相关单位部门以及宗教工作部门、属地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附则

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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