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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关于18岁以下民族成份更改的问题

2021-02-22 10:10 省政府服务热线

市民咨询

来信时间:2021年2月1日

来信内容:关于18岁以下的孩子民族成份更改的问题,是否可以更改?如何更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复时间:2021年2月3日

答复单位: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答复内容:网友同志您好!我们收到了您反映18岁以下小孩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登记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您要为18周岁以下的小孩变更民族成份,在其年满18周岁以前,如果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变更。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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