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照相机、摄像机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 时间: 2020-08-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高资产设备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4]23号)规定,结合我委照相机、摄像机配置使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照相机、摄像机资产配置实行统一报批,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条 照相机、摄像机配置标准。照相机按单位总人数2﹪配置,每台不超过4000元;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照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单价不超过20000元。摄像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单价不超过7000元。
第四条 照相机、摄像机更新。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配备更新规定,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出报告,报办公室根据我委设备配置情况予以审查,提交委务会讨论决定,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资产设备登记造册,实物配发、维修、核销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设备建账、核算工作。
第六条 资产设备借用程序。委机关各处室现有照相机、摄像机统一集中在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机关处室因工作需要使用,需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资产设备借用登记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人员,领取照相机、摄像机使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为便于工作,以处室为单位配置一张存储卡,工作完成后取出存储卡,及时将照相机、摄像机归还后勤服务中心保管。
第八条 借用照相机、摄像机的处室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如人为损坏,维修费用需由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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