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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025-09-17 11:07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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