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答复全文】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44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索 引 号 | 011043719/2019-07016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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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9-07-22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向莉萍、刘定学、涂元玲、张白华、张祖涛、孔福生、李小国、刘晓冰、秦群燕、徐庆斌、张文旗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民贸民品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的建议》已收悉,在此,我们谨代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各族群众,向你们对少数民族工作的关心支持和为少数民族事业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持续实行的一项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民生的一项传统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贸易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群众的亲切关怀。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等特殊需求,也对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广泛拥护。
2017年2月,国家财政部下发通知(财金函﹝2017﹞6号),明确自2017年起,国家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但贴息资金由原来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均衡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支付和自有财力解决贴息资金来源问题,落实民贸民品货款贴息优惠政策。2017年11月,财政部再次下发紧急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明确“十三五”期间,国务院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要求各省(市、区)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继续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收到通知后,省民宗委高度重视,并积极与省财政厅协调,就如何落实国家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沟通。2018年2月,省民宗委向省政府起草了《省民宗委关于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报告》,楚平、道驰、云彦三位副省长都进行了签批。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对你们的提案和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财力保障的建议。省财政厅已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鄂财函﹝2018﹞49号),提出来了“三个明确”:明确“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明确省级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已统筹考虑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需求,明确各地要统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予以保障。
二、关于出台实施细则的建议。省财政厅在鄂财函﹝2018﹞49号中已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民宗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民贸民品的信贷支持政策,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特殊需求”。
三、关于采用专项支付的建议。鉴于减少财政专项、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是财政改革的方向和大势所趋,中央已经明确通过均衡性转移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予以适当支持,如果我省仍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则有违财政改革精神。同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少数民族资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将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督促各地落实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并积极跟踪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政策落实情况。
湖北省民宗委
2018年8月18日
主 管 领 导:段绪光 联系电话:027-87236050
经办联系人: 商振华 联系电话:027-87233050
地址:武昌区洪山路16号 邮编:430071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省政府办公厅(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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