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 “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719/2021-64075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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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1-11-26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政策法规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各宗教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省民宗委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将2021年度“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事项
(一)检查方式
运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行政检查。
(二)检查事项内容
1.“互联网+监管”事项
根据省民宗委今年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互联网+监管”检查,具体为:
(1)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
(2)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
根据省民宗委““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目录,具体为:
(1)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管理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事项对象
(一)“互联网+监管”事项
“互联网+监管”检查的对象是省民宗委2021年已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随机抽查对象是经依法登记的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全省重点场所和其他重点场所)和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按照宗教活动场所3%,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
1.印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符合要求;
2.检查发送范围与行政审批批文所载内容一致,且仅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3.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情况;
4.检查编印目的为用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5.检查主要编写人员的宗教学识情况。
(二)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1.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是否与行政审批批文所载内容一致;
2.检查筹备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3.检查办理国家规定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等筹建手续情况。
(三)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3.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4.开展涉外活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四)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管理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3.财务管理情况。
四、检查分工
政策法规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要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明确一名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录入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对系统进行动态调整;对2021年度已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查,并在检查完成后的3天内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执法结果。
(二)宗教一处:明确一名处室系统管理员,运用系统抽取本处室执法任务;在本年度11月底前运用系统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场所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对有关宗教院校或宗教团体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并督促执法人员及时在检查完成后的3天内在省“互联网+监管”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录入执法结果。
(三)宗教二处:明确一名处室系统管理员,运用系统抽取本处室执法任务;在本年度11月底前运用系统对天主教、基督教场所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对有关宗教院校或宗教团体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并督促执法人员在检查完成后的3天内在省“互联网+监管”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录入执法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化和“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处室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流程和内容,运用省“互联网+监管”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执法检查任务。
(三)自觉接受监督。要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开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廉洁自律。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管理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湖北省民宗委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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