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微博| 登录|注册

【民族工作】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族工作】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04 09:30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719/2022-02555 分    类 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01-04
文    号 鄂财行发〔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对2018年12月印发的《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月4日



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省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照顾一般,集中使用、综合平衡”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未纳入湖北省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各地不得违规统筹整合该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制定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民宗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预算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等。

省民宗委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市州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资金预算绩效考核,并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协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少数民族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及权重为: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因素30%、重点民族工作因素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省民宗委根据中央、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适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分配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省级少数民族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事务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实施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支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市县民宗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具体用途,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资金执行和项目建设。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民宗部门要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资金年度结转结余的管理,应按照财政结余结转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宗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宗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按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