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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2-22 14:00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719/2024-12521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2-22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有关科研单位:

《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民宗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宗委

2024年2月22日

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宗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项目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省民宗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

委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省民宗委科研项目除经委党组研究确定的专项课题外,原则上采取“先预立项、后立项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着力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基础和应用问题,重点支持对民族、宗教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在省民宗委网站发布当年度的《湖北省民宗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报省民宗委科研项目应填写《湖北省民宗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申请人或负责人已承担省民宗委研究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预立项和正式立项的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复审,提出立项建议,按相关程序请示报告。

(三)公示:经批准同意后,在湖北省民宗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立项:公示期满,由管理办公室发布预立项和正式立项公告。

第十一条 预立项和正式立项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结项

第十四条 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研究时限除明确规定外,一般为1年,具体时限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六条 在招标项目、委托项目或其它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并可视情收回前期已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报《结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经省民宗委审核、提交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结项。

(一)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不含圈阅);

(二)被中央或省部级内部刊物(参阅件)刊发的;

(三)获评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或省委、省政府奖项,或以理论著作(图书)公开出版发行,并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

(四)被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点规划采纳,并在服务中心大局、推动实践创新中产生重要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出具采纳证明)。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管理办公室对《结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二)专家组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的鉴定意见;

(三)管理办公室汇总鉴定意见,提出结项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四)管理办公室将结项结果在湖北省民宗委网站上公示,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2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组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经费参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约定事项执行;委托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结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由管理办公室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已拨资金,由管理办公室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严禁挪用。

第五章  产权归属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省民宗委和项目负责人共同享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项目成果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公开出版、发表或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项目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相关字样。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湖北省民宗委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奖程序,并同时推荐参加中央和省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评奖。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专报、内参等形式上报,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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