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719/2024-12522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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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各研究基地:
《湖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宗委
2024年2月22日
湖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
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湖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加强基地运行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中心工作,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湖北省民宗委民族宗教工作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湖北省民宗委与驻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智库合作共建的省级科研创新平台,基地以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研究课题为纽带,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和宗教工作法治化,选择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开展基础性工作和创新性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为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湖北路径贡献智慧力量。
第二章 基地建设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基地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智库和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省民宗委根据“择优立项、分区布局,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评审论证,确定是否建立基地。基地建设每3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条 基地由省民宗委和申报单位合作共建。
省民宗委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定基地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
(三)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经费资助或项目支持;
(四)对基地研究成果进行转化;
(五)其他需要省民宗委负责的事项。
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推荐申报基地、接受检查评估工作;
(二)为基地办公、经费、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
(四)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负责的事项。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研究方向,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力量开展课题研究,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
(三)组织学术研讨会或成果交流会;
(四)合作共建体现本基地优长的数据库、资料库或案例库。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双方建立合作共建协调机制,共同承担基地的建设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基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合作共建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年度合作计划及具体合作事项;
(四)做好基地成果的发布和宣传工作,推进基地成果社会化和产学研一体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和基地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地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基地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教学培训等工作;
(二)检查和督办研究项目和重点课题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基地开展课题申报;
(四)提出基地认定、评估和撤销意见建议;
(五)其它需要基地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七条 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专家由基地申报单位确定。如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情况无法继续担任的,基地申报单位应在调整后30天内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八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年度调研和课题研究,提交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三)负责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申报单位及省民宗委汇报工作;
(五)其他需要基地主任负责的事项。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各类项目申报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中,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基地对研究项目的招标、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考核,参照《湖北省民宗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基地加强研究成果的管理,凡经立项的科研项目均应标注研究基地名称,非经省民宗委授权,不得以个人或基地名义公开出版、发表,以及对外开展学科(术)交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未经相应程序审批,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不得公开。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基地每年聚焦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经省民宗委审核、提交的研究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中两项(含)以上的,在科研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
(一)有2篇以上决策信息、资政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不含圈阅);
(二)有3篇以上研究成果被中央或省部级内部刊物(参阅件)刊发的;
(三)研究成果获评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或省委、省政府奖项,或以理论著作(图书)公开出版发行,并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
(四)研究成果被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点规划采纳,并在服务中心大局、推动实践创新中产生重要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出具采纳证明)。
第五章 年度报告与成果报送
第十二条 基地应定期向省民宗委和基地申报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
基地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地建设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
(二)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三)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基地研究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被省部级以上内参刊发,获得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研究成果被上级部门采用、获奖等情况;
(二)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三)研究咨询报告;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第六章 定期检查与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实行奖优罚劣,动态调整。
(一)根据研究成果转化利用绩效,对优秀研究基地在科研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研究项目,或研究成果绩效评估不达标的基地,给予一年时间整改,连续两年综合评估不达标的,按淘汰程序退出。
(三)凡弄虚作假、成果有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或擅自以研究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研究基地工作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与评估的重点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二)项目研究进展与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基地研究团队的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与评估的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在建设周期的第三年,基地申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可向省民宗委提出评估申请,省民宗委对申请评估的基地进行评估。不申请评估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下一轮基地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湖北省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原我委与有关高校合作共建的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更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更名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基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