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解读
省民宗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解读。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
答:《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都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答: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申请法人登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时是否要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
是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向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法人登记申请,并取得同意登记的书面意见。
2.申请人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4.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予以公告。
6.办理有关证照事宜: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证》。
7.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五、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变更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是否还能以宗教活动场所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答: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向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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