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省级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要重点关注什么?
政策解读:省级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要重点关注什么?
《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实施,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对《办法》有一个更准确深入的理解把握,现就《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基本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不断开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新局面,依据国家民委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是持续推进创建工作制度化。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更大功夫,按照省《办法》,进一步规范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以实施动态管理为突破,稳步完善创建工作管理体系,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制定省级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严格规范考核程序,推动创建工作提标增效。
二是推动形成创建工作强大合力。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和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凝聚更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力量。
三是及时总结宣传基层创建典型。鼓励基层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式载体,深入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典型和受国务院、省政府表彰的模范和先进典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交流互鉴,提升创建工作能力水平,从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命名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不断深化全省创建工作的重要抓手。省《办法》的出台着力提升命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以往命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办法》共18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
一是实行动态管理。为防止“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现象的发生,《办法》规定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
二是理顺模范、先进与示范的关系。全国和全省的模范和先进是示范中的典型代表,示范是模范和先进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按照《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原则上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中产生。
三是加强命名管理。为避免“重命名、轻管理”的现象,我省通过建立复检复验、“互观互检”、撤销命名制度,通过监督检查等形式“回头看”,巩固和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水平。
三、加强对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
经过持续努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已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了一批制度建设成果。今后,我们将督促指导相关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强化政策落实,增强创建实效,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具体思路主要是:督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文件精神落地生根;针对基层创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设计和指导;加大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宣传力度,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经验,推动形成互学互鉴、共同提高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良好局面。
四、动员全社会共创共建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参与度,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新时代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责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努力形成党政主导、共建共享的责任链条。
二是建好阵地。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连队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不断巩固,在做好“七进”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创建工作领域。我们将以完善省级测评指标体系为契机,加强与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和部队等部门的协作,找准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契合点,推动不同领域、行业的创建工作,厚植创建工作的社会基础。
三是培育典型。今年全省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在数量上坚持向县级以下的单位倾斜,特别是选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脱贫攻坚战中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同时,注重发现和挖掘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通过微信、微博、门户网站以及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面踊跃参与,不断在全社会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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