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文字】《湖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把民间信仰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在2016年、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民间信仰纳入管理、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及其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为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央出台专门文件,就加强新形势下民间信仰工作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民间信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我省民间信仰历史悠久,分布广泛。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2018年、2020年两次在全省部署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并于2020年在全省开展了民间信仰试点工作。全省各地相应制定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总结出了一些工作经验和做法,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近年来我省民间信仰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湖北省民宗委经过深入调研,依据中央有关规定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借鉴兄弟省区做法,结合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实际,研究起草了《湖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先后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宗教工作部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等多方面意见,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8个章节。
(一)总则
明确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同时对《办法》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登记编号管理
明确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和分类管理的有关标准和流程。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信众基础,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予以登记编号管理。其他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街道)实行建档管理,可按照地方民间民俗对待,纳入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三)民主管理
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对民主管理组织的具体要求和职责进行了规定。
(四)财务管理
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入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定期向信众公开财务情况,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五)活动管理
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不得擅自在场所外组织、举行民间信仰活动。
(六)建设管理
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享有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不得干预场所内部事务。
(七)监督管理
明确相关单位部门以及宗教工作部门、属地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附则
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深入学习《办法》的重要意义、原则规定、主要内容、实践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多种形式,面向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是依法登记编号。组织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照《办法》进行登记编号,并发给《湖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是加强规范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场所自治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市州指导、县级管理、乡镇(街道)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和建设管理,引导信众依法依规开展民间信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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