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审批发布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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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9-11-2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机关各处室、后勤服务中心、《民族大家庭》杂志社,省属各宗教团体: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审批发布规定》已经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审批发布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审批和发布制度,促进信息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的采集
第一条 信息的采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应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写和上报。
第二条 信息的采集应做到即有即采,实事求是,内容全面,注重时效。
二、信息的报送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信息内容初步确定报送范围,如系密级信息,须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报送,紧急信息加注“急件”。
第四条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在文末注明信息的拟稿人、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查询。
三、信息的审批
第五条 信息审批采取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委领导三级审批制度。
(一)所采编的信息,均需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信息组将拟采用的信息打印成纸质文档,报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签,其中涉密信息还须报委相关领导审签。
(二)我委向上级报送信息由办公室信息组统一编报,重要信息上报须经委领导审批同意。
四、信息的发布和存档
第六条 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多种形式报送和发布:
(一) 通过“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
(二) 通过“湖北民族信息”、“湖北宗教信息”、“调
查研究”等刊物发布;
(三) 重要或涉密信息通过“民族宗教要情专报”等在一定范围内送阅,严格报送范围。
第七条 编发的各类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报送,经
审签发布的信息须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
五、信息的安全与责任
第八条 报送和发布信息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做到向公众发布的信息不涉密、不泄密,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九条 凡发生失、泄密现象,按照上述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其他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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