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湖北首次为茶产业立法
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次为茶产业立法,也是全国第二个出台茶产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茶业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2019年,全省茶叶种植面积521万亩,产量35.25万吨,产值178亿元,综合产值突破600亿元,茶园总面积、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居中部六省第一位。茶叶出口货值达2.14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茶产业发展,省人大将打造“千亿茶产业强省”的建议列为重点督办提案,推进茶产业走上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高质量发展之路。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助于解决我省当前茶产业转型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规范和保障我省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茶产业是我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之一,是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条例》有利于推进茶产业链、价值链、利益链融合发展,拓宽茶农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该负责人称。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围绕茶的全产业链,从茶树种植、茶叶加工、质量管控、品牌建设、扶持与服务等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了省政府和茶叶主产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省和茶叶主产区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了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突出了湖北茶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条例》指出,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崔逾瑜、陈迪林)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