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区分标准(试行)
(鄂民宗办〔2021〕1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区分标准。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第三条 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本区分标准所称寺观教堂,是指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设施较完备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之外,规模较小、功能较单一、设施简易的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布局较为完整,主体建筑独立,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和基本要求,建筑风格中国化,内部宗教设施及宗教造像规范。
佛教寺院一般应有天王殿、大雄宝殿、法堂等主体建筑及其他配套建筑。道教宫观一般应有主殿、分殿等主体建筑及其他配套建筑。清真寺一般应有礼拜殿、水房等主体建筑及其他配套建筑。天主教堂一般应有祭台、唱经楼、读经台、座席等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基督教堂一般应有圣台、讲台、唱诗台、主堂、座席等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
(二)产权明晰,相关宗教团体或该寺观教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或无争议使用权。
(三)佛教寺院总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道教宫观总建筑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伊斯兰教清真寺总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天主教教堂总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基督教教堂总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固定并依法认定备案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中,佛教应不少于4人,道教应不少于3人,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应不少于1人。
(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
(六)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具备完全自养条件。
(七)卫生防疫、消防、治安、文物保护、建筑等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要求,但具有特殊历史影响或者较高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登记为寺观教堂。
第七条 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寺观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八条 本区分标准自2021年7月13日起施行,湖北省民宗委2006年11月制定的《湖北省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