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等。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两类。

全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和发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实行审批管理。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前置审批,再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

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

(二)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三)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四)编印内容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六)拟委托印刷单位为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应当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名称、编印目的、内容简介(栏目设置)、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还应当提交印制周期和经费来源);

(二)稿件清样;

(三)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五)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除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许可《决定书》

(二)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一次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准印证》为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

连续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续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

《准印证》原件、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应当由编印单位保存两年,以备查验;印制单位收存复印件。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停办后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编印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读把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版式和印刷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

连续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编印人员应按照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第十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一期多版;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将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不得向境外传播;

(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不得将连续性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五)不得在互联网发送宗教内部资料。

第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湖北省内依法批准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应向印刷企业出示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许可《决定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编印单位应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的相关主管部门送交样本。   

第十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将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纳入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