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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界主体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能否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讲经讲道?

2024-10-08 09:37 省民宗委

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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