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思维 努力开创全市宗教活动场所 规范化管理新局面
2023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9号令颁布实施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场所管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实践、提升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宗教健康有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深刻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在2016年和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对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行了详细论述。加强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立法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办法》的颁布实施,深入领会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办法》的出台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2005年《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出台后,各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宗教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宗教活动场所运行和管理形态也有了较多的新变化。一些场所管理不民主、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制度。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是形势的需要、时代的产物。
3、《办法》的出台是深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宗教活动、建设、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所以,实施《办法》,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理解《办法》中一些制度规定的丰富内涵
与以往相比,《办法》出台了很多新规定,在调节宗教活动场所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秩序等方面增强了功能,更具有操作性。
1、强化组织功能,旨在进一步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水平。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组织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的主体。《办法》第三章对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组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规定管理组织成员回避制度。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管理组织开会集体讨论决定。如《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等都在制度上进一步体现了宗教内部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条件接纳教职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等。
2、强化服务功能,旨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保证活动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上报,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
3、强化制度功能,旨在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各类建设行为。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期限,如第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4、强化监督功能、旨在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约束能力。如《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场所应当设立监事,负责对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管职责,《办法》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如第六十六条……。
三、深刻把握《办法》贯彻执行和具体运用的方法路径
1、广泛宣传培训,铸牢干部群众贯彻执行《办法》的思想根基。《办法》是新时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根本遵循。下一步随州将围绕增强干部群众法治意识这一目标,强化学习宣传,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工作纳入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栏、展台、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出台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强化教育培训,在全市分批多层次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学习培训活动,并形成常态化学习机制。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宗教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2、着力完善机制,构建贯彻执行《办法》的组织体系。下一步,我们将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组织建设,规范民主管理。一是积极指导各宗教场所制定系统完善的现代宗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和民主监督机制。二是抓好人员选拔。由信教群众代表在政府相关部门、宗教团体监督下选举产生场所新一届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组建后再民主产生负责人。三是加强民主管理。指导各场所将成立的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公示上墙,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每月一次的会议制度。四是建立常态化学习制度。
3、全面加强监管,深化《办法》贯彻执行的法治实践。强化建设监管,严格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宗教活动场所和非法宗教活动点;严格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审批,依法清理整治违规露天宗教造像。强化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总帐统一管理,严格财务公示制度。强化人员管理,及时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格各类宗教活动审批,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宗教重大节日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制定活动方案,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举办。
4、强化典型带动,营造《办法》贯彻执行的良好氛围。树立典型,推广规范化管理经验。广泛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以“五个一”为标准,深入推进全市25个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示范点建设,以全省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省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示范点为典型,积极发挥大洪山慈恩寺、基督教随州堂、广水清真寺、曾都区现光寺等一批宗教活动场所的典型示范作用。组织全市宗教界代表人士到大洪山慈恩寺、曾都区现光寺等场所参观学习,通过实地观摩、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典型示范场所在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积极推广规范化管理经验,不断推动全市宗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5、及时督办检查,压实《办法》贯彻实行的工作责任。强化检查,夯实规范化管理基础。联合公安、应急、消防、食药等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不定期安全检查,实行长效监督和暗访机制相结合,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及活动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排查整改力度,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和谐、有序。强化日常管理,运用《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防范化解宗教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定期分析排查全市宗教领域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对接,共同研究处置办法,确保全市宗教领域平安稳定。坚持实行宗教工作“月巡查月报告”和宗教活动场所“四位一体”包保机制,制作镇、派出所、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四位一体”包保责任牌,将包保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在宗教活动场所上墙公布,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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