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 索 引 号 | 011043719/2025-39117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5-02-05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有关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意见,我省根据文件精神,对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调研和统计摸底,并将其纳入宗教事务部门监管。2018年、2020年两次部署开展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工作,2022年开展民间信仰神祇名录编制工作,2023年起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纳入湖北省宗教基础据年报工作制度。为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2018年起在黄石大冶市、黄冈英山县开展了民间信仰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各地相应制定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总结出了一些工作经验和作法,但省级层面未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4年,在中央宗教工作督查“回头看”和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巡视中,均反馈我省未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央宗教工作督查“回头看”和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宗教一处经过深入调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其他省区已经制定出台的民间信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实际,起草了《湖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8个章节。
(一)总则
明确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同时对《办法》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登记编号管理
明确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和分类管理的有关标准和流程。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信众基础,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予以登记编号管理。其他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街道)实行建档管理,可按照地方民间民俗对待,纳入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三)民主管理
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对民主管理组织的具体要求和职责进行了规定。
(四)财务管理
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入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定期向信众公开财务情况,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五)活动管理
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不得擅自在场所外组织、举行民间信仰活动。
(六)建设管理
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享有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不得干预场所内部事务。
(七)监督管理
明确相关单位部门以及宗教工作部门、属地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附则
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三、征求意见及吸收采纳情况
《办法》已向中央统战部业务处,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委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通过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征集了意见,经办公室“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征求了法律审核意见。宗教一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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