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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2024-11-27 09:50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少数民族资金,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施期限为2025-2027年。

第三条 资金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下达与执行,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省民宗委协同制定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制定绩效目标,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实施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宗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资金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民宗部门配合制定细则,做好资金执行、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民族自治地方人口数量因素占30%、重点民族工作因素占50%、绩效考核因素占20%。省民宗委可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部署适时调整分配因素。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项目建设、宣传教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民族工作等三类事项(具体范围详见办法原文第六条)。

第七条 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等国家和省禁止列支的支出(具体禁止范围详见办法原文第七条)。

第八条 省民宗委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需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30日内完成拨付。

第九条 市县财政、民宗部门应统筹上级和本级相关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年度任务完成。

第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需遵守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未支出资金按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省民宗委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或调整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及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二条 各级民宗部门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 市县民宗部门需在每年2月28日前向省民宗委提交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省民宗委于3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省总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责任及挂钩机制,绩效低下项目及时清理退出。

第十五条 省民宗委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应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宗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驻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按要求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省级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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