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719/2021-39615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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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民宗委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8-17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各研究基地:
《湖北省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民宗委党组2021年第1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宗委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湖北省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湖北省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加强基地运行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中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省民宗委民族宗教工作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湖北省民宗委与驻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省级科研创新平台,基地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研究课题为纽带,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和宗教工作法治化,选择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开展基础性工作和创新性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为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为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 基地建设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基地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智库和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省民宗委根据“择优立项、分区布局,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评审论证,确定是否建立基地。基地建设每3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条 基地由省民宗委和申报单位合作共建,以申报单位自建为主。
省民宗委负责基地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基地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
(三)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经费资助和项目支持;
(四)对基地研究成果进行转化;
(五)其他需要省民宗委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申报单位负责基地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推荐申报基地、接受检查评估工作;
(二)为基地办公、经费、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三)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
(四)其他需要基地申报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研究方向,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力量开展课题研究,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
(三)组织学术研讨会或成果交流会;
(四)合作共建体现本基地优长的数据库、资料库或案例库。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建立省民宗委与申报单位合作协调机制,承担基地的建设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基地组织协调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年度合作计划及具体合作事项;
(四)做好基地成果的发布和宣传工作,推进基地成果社会化和产学研一体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和基地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地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基地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教学培训等工作;
(二)检查和督办研究项目和重点课题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基地开展课题申报;
(四)提出基地认定、评估和撤销意见建议;
(五)其它需要基地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专家由基地申报单位确定。如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情况无法继续担任的,基地申报单位应在调整后30天内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十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年度调研和课题研究,提交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三)负责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申报单位及省民宗委汇报工作;
(五)其他需要基地主任负责的事项。
第四章 研究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各类项目申报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中,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基地对研究项目的招标、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考核,参照《湖北省民宗委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基地加强研究成果的管理,凡经立项的研究报告或课题成果均应标注研究基地名称,非经省民宗委授权,不得以个人或基地名义公开出版、发表,以及对外开展学科(术)交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未经相应程序审批,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不得公开。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民宗委每年对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以课题委托或招标等方式进行项目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逐年分期拨付,70%用以定向委托课题研究,30%作为优质课题奖励。奖励部分经对研究成果评审和工作考评合格后拨付。
第十四条 基地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省民宗委有权对其拨付的经费进行跟踪问效。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
第五章 年度报告与成果报送
第十五条 基地要健全年度工作报告与成果报送制度。报告和报送对象为省民宗委和基地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基地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地建设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
(二)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三)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基地研究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被社科类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以上内参刊发,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课题成果被上级部门采用、获奖等情况;
(二)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三)研究咨询报告;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第六章 定期检查与评估内容
第十八条 省民宗委根据“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者淘汰”的原则,每年对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省民宗委建立基地建设激励与淘汰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一)根据年度检查和评估结果,对优秀研究基地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
(二)凡年度评估不达标和抽查存在问题的基地,视情况减少年度项目经费资助,并给予一年时间整改期。连续两年综合评估不达标的,按淘汰程序退出。
(三)凡弄虚作假、成果有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或擅自以研究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研究基地工作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二十条 检查与评估的重点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二)项目研究进展与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基地研究团队的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与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在建设周期的第三年,基地申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可向省民宗委提出评估申请,省民宗委对申请评估的基地进行评估。不申请评估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下一轮基地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