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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四不两直”常态化安全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宗教工作】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四不两直”常态化安全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27 14:00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719/2024-06878 分    类 宗教事务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12-27
文    号 鄂民宗发〔202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湖北省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四不两直”常态化安全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民宗委2023年第3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请向省民宗委民族宗教关系协调处反馈。

湖北省民宗委

2023年12月27日

湖北省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

“四不两直”常态化安全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指导宗教界加强自我管理,形成防范化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作合力,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宗委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和纳入管理的民间信仰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常态化,即每月集中开展实地检查,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落实宗教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

(三)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渗透、参与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维护政治安全的情况;

(四)教职人员和常住、暂住、临时来访人员管理情况;

(五)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六)参与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情况;

(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八)登记项目设立、变更情况;

(九)参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情况;

(十)其它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的情况。

第五条 在委党组领导下,由分管平安建设的委领导主抓,采取独立组建、联合组建或委托组建工作专班的形式,每月深入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四不两直”常态化安全检查。

(一)实地检查期间,工作专班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内容、场所、时间,以及检查组人员的交通、食宿、安全等由组长统筹安排;

(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直接现实危害的,应现场指正;

(三)工作专班负责汇总检查情况,当月20日前向省民宗委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承担省民宗委平安办职能的业务处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协调专班人员、提出检查内容,协调实施检查;

(二)协调召开委平安办会议,听取检查组汇报,综合研判形成检查通报(送审稿);

(三)检查通报(送审稿)经委领导审批后,下发到相关处室、宗教团体和基层民宗部门,并督促整改。

(四)对检查、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每月向委务会报告;

(五)对检查发现的具有较大现实危害性的情况,作为重大风险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省民宗委宗教工作业务处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汇总办理进展并向省民宗委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报告;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形成原因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政策法规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各地宗教团体做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跟进做好问题整改情况反馈;

(三)指导各地宗教团体对涉及本地区本宗教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教规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教;

(四)研究提出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专班检查情况录入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大数据管理系统,并运用于以下情形:

(一)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该场所的地区参与民族宗教工作有关评价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提名到各级宗教团体任职的重要依据;

(三)纳入该地区年度平安建设(民族宗教工作)考核计分;

(四)用于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相关政策理论研究;

(五)用于宗教团体加强教规制度建设相关研究;

(六)经省民宗委授权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省民宗委定期对专班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并向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全省性宗教团体通报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给基层和场所增加负担,不要求基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省民宗委分地区建立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并作为工作调研事项纳入统筹,对各地、各宗教活动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特殊情况可组织专班进行实地调研检查。

第十三条 省民宗委对列入风险隐患问题清单事项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列入清单的事项,经核查不属实或目前解决确有难度,需要长期整改的,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省民宗委。

第十四条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四不两直”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平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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