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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的通知

2016-11-03 14:46 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是密切政群关系、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面对四个深刻变化和舆情事件多发的施政环境,适应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处置工作,成为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的主要原则

(一)及时有效。立足客观事实,遵循舆情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紧扣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发现、收集、核实、研判、处置、回应舆情,积极主动从正面引导舆论。

(二)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舆情回应处置工作职责,做到不被动、不失声、不缺位,注重加强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不断提升应急处置和常态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把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以及其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务舆情作为回应处置重点。

(四)协调联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舆情演化特点,促进形成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联通和协调联动机制,整合信息发布内外平台资源,加强大数据舆情分析,强化与传统媒体、新媒体等的协作,统筹推进线上发布和线下处置联动。

二、明确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回应、处置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省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省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地方的政务舆情,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三、健全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善于借助咨询、中介等社会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报刊、网站、论坛、社区、微博、微信等平台的监测,建立完善覆盖广泛、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政务舆情监测网络,及时与政府新闻办、网信、公安等部门核实舆情信息情况,实时准确掌握舆情动态。按照一般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复杂敏感事件、重大突发事态等,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为有效处置、快速反应、及时发声赢得先机。

(二)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舆情分析研判的重点内容、主要范围等标准,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问题性质、舆情烈度、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基础上,科学判断舆情走势和回应价值,有针对性地制订处置回应策略,确保情况明确、底数清楚、应对适度。对重要政务舆情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形成深度的舆情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三)健全分类回应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区别性质、程度及影响等不同情况,对政务舆情进行分类回应。对于一般性舆情,经调查核实,如情况不真实或有较大出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说明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公开有关部门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

(四)健全政民互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的要求,在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善于利用新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特性,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不断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和覆盖率,在政民、政企、政社互动交流中正面引导舆论、凝聚广泛共识,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舆情处置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健全专家解读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专家队伍建设,扩展专家专业领域来源,在开展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同时,对公众关注度高、涉及专业领域、可能存在疑虑或误读等重大舆情事件的回应处置中,积极组织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主流媒体记者、舆情分析师、业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工作,探索借助意见领袖的正面示范作用和影响力,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更好地知晓和理解政府工作及成效。

(六)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以及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和回应方案,及时发出权威声音,共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始终掌握主动权。政务舆情监测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网监等部门进一步核实查处。

四、强化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的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处置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6号)的要求,研究制订政务舆情回应处置相关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要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统筹加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文化企业等单位开展舆情监测分析。

(二)加强培训交流。探索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利用2年时间,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对省直部门、市县两级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新闻发言人轮训一遍,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作交流,省政务管理办通过《湖北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动态》,以适当方式编载各地各部门回应处置政务舆情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促进示范引领和相互借鉴。

(三)加强督查考评。各地各部门要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开展督查,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政务管理办要协同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督导。要将政务舆情回应处置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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