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民宗发【2016】31号
机关各处室、后勤服务中心,省属各宗教团体秘书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5号)和省政府《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鄂政办发〔2016〕44号)文件精神,推进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北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湖北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民宗委政务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民宗委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民宗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省民宗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民宗委政务公开遵循依法、保密、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省民宗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朱思林副主任任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委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以下政务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民宗委出台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四)省民宗委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委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委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
(五)省民宗委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六)干部交流、考核、任免、奖惩等情况;
(七)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审计及政府采购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省民宗委通过下列形式公开:
(一)省民宗委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
(二)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设置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
(四)印发办事指南;
(五)内部行文;
(六)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七)开展社会公示、专家咨询、论证等活动;
(八)其他适合省民宗委的公开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省民宗委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凡列入政务公开的所有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信息拥有处室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予以及时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可以在省民宗委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在线向省民宗委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的处室应当视情况通过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省民宗委形成或掌握、且省民宗委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机关,直接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属于本处室或本单位形成或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处室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的处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第十二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处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委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委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为4%。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委各处室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省民宗委机关和门户网站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在1个月内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直接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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