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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族工作】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06 10:45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索 引 号 011043719/2023-27845 分    类 民族事务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09-06
文    号 鄂财金发〔2023〕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委(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有关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我们对《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发〔2019〕28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3年9月6日

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强化统筹、鼓励引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一)强化统筹。根据全省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中央安排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全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

(二)鼓励引导。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级贴息补助资金,结合本地区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可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支持本地区落实民贸民品发展。

(三)因地制宜。各地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规范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可在贴息上限不超过2.88%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和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上限。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级、市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是指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享受民族贸易贷款贴息政策的县。湖北省民族贸易县包括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民族贸易县内民贸企业,按照国家民委和湖北省民贸企业认定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认定。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国家民委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民族特需商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不含白棉布,以及灯用酥油、礼拜毯、汤瓶、阿不都瓦、其拉不其等与风俗习惯无关的商品)。

第六条  贴息标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2.88%,具体贴息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可在中央和省级规定的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贴息水平;也可根据本地需要,设置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上限;同一地区(县、区)、同一贴息年度内的贴息水平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年度贴息计算区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第八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计算公式:

年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年贴息利率×年贴息天数/360。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申请。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户数、资金需求数,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落实及绩效等情况上报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每年3月底前,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地要认真审核上报资料,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贴息资金申请资料审核。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市(州、直管市、林区)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分配。贴息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支出、资金绩效评分等三个因素确定,依据本年度贴息需求、往年资金结余情况加以调节,并实施增幅(降幅)控制机制,报省政府审批。各因素权重分别为贷款规模占40%,贴息资金支出占50%,资金绩效评分占10%。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贴息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各地要在省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尽快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工作,并完成贴息年度内截至省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期间的贴息资金拨付工作。各地完成首次贴息资金拨付后,可结合本地实际,再适时拨付剩余贴息资金。贴息年度结束后,各地要及时结算贴息资金,确保年度资金预算执行完成。各地贴息资金拨付情况于拨付后10日内报省民宗委。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拨付汇总情况。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报送上一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数据》(见附件1)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见附件2)。各地要认真审核上报资料,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民宗委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民宗委负责组织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会同省民宗委加强贴息引导资金绩效管理,主动接受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审计等部门对贴息资金进行监管。

省民宗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进行民贸企业资质认定,向国家民委申报民品企业并公布国家复核的民品企业名录,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指导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对资金用途情况和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进行审核,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防止多领、冒领贴息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贴息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厅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附:1.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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